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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等之退換貨
1.商品之退換貨,應自收受商品起7日內,依本公司指定之方法申請辦理。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解除例外規定,下列品項不得辦理退換貨:
(1)客製化商品。
(2)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相關商品(貼身衣物或襪子等)。
2.就商品之換貨,可能因商品缺貨等理由而無法提供換貨。於此情形下,本公司應退還該商品等相關消費款項。